所以,贝弗里奇报告坚持,“为满足同一个基本参保群体各方面需求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基金应该是一个统一的共同基金”,同时其下分设失业、疾病、养老、寡居等几个保持“一定程度独立性”的账户(其独立性程度由国会决定)。其中,对付疾病的国民健康保险,也在社保基金内统一解决,由社保部门负责筹资,而仅仅把医疗服务交卫生部监管就可以了。这就是说,并不需要专门的医保,由社保部门统一筹资,卫生部负责医疗服务就可以了。
为了统一社保,贝弗里奇建议对英国当时已存在的社保体系作大幅度的简化,特别是在参保人群、缴费准则、保障条款、资格审查等方面。这里涉及诸多细节,不是报刊文章适合讨论的内容。但其中有一点十分重要,就是为了简化和统一,贝弗里奇报告似乎在不经意之间,把“社会保险”发展成了“社会保障”。
我和很多门外汉一样,原来怎样也搞不懂这两种社保之间的区别。仔细读了贝弗里奇报告,我明白“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其实还是一种“保险”,即参保人可享受的“赔付”,来源于所有参保人投保的保险金。只不过商业保险基于个人自愿和相应的风险调节费率,社会保险却基于法律强制,出发点是扩大保险范围,减轻国家救助的压力。俾斯麦的德国式社保,其实就是国家强制全体国民投保,减少社会问题的压力,保证“国力”用于对外扩张。
不过凡保险,参保人都可能有“道德风险”的行为倾向——反正出了问题由保险公司理赔,行为上就缺少了必要的谨慎,甚至还有人欺诈骗保。保险公司不想关门大吉,魔高道高地斗法,发展出一套“甄别”和防范的技术——结果保险合约的订立和执行常常复杂无比,也可能把一些人群排除在商业保险的大门之外。“社会保险”用国家之力强制所有人入保,好处是规模扩大,保险实力增加,但是麻烦也与生俱来,因为可能诱发更大的道德风险。要对付这种增大的危险,社会保险非把规矩搞得复杂无比不可。
贝弗里奇爵士的志向远大,他要把战前英国分门别类的社会保险统一成一个简明的体系。他认准了,统一和简化可以节约社保运行的管理成本,从而提升英国人民普遍享受社保的水准。贝弗里奇报告明确新社保的“核心是社会保险方案”,仍然坚持“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仍然坚持社保“提供的福利待遇由专项基金提供,该基金由待遇享受者缴纳”(第9页)。但是,考虑到“自1912年以来的30年中,公众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掀起了一股要求……风险共济的浪潮”,以至于“最符合他们口味的做法是:在强制实施的、由社会组织的保险中应当人人平等”。在此基础上,“报告提出的建议又向将政府保险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人文制度这个方向迈进了一步”,这种新制度不但是社会强制保险,而且遵循团结互助(第11页)。自此,“社会保险”变成了“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至于新制度可能出现的财务缺口,当然由战争期间显得更为强大、须臾不可缺的“国家”来承担。
还原到1942年,我们看到了后来对所有发达国家产生深远影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和由来。没有人在道义上不赞成“社会范围的团结互助”,更何况德国的战争实力不断逼迫英国做出现实的重新思考。这样,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文制度”,社会保障体制来得正是时候,虽然它的长远代价,当时的人们并无从完全知道。(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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