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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保险公司的“医保范围外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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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医保范围外免责"条款的性质与效力?保险公司是否已对"医保范围外免责"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参保人购买保险要注意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此外,对于"医保范围外免责"条款的效力还存在另一种观点,即:责任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造成受害人伤亡的保险事故,保险理赔数额的主要部分即是受害人的医疗费数额,而医疗费用的产生系以维护事故受害人生命健康权为目的,根据医疗需要而确定,即便通过保险人告知,投保人投保时已知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其也不具备对医疗费用加以控制的能力,这使得"医保范围外免责"条款不具备可履行性,故不应作为合同条款出现在保险合同中。笔者认为,因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不同,保险人系综合保险责任、市场需求、利润空间等多种商业因素而设立该商业保险险种,"医保范围外免责"条款系其对保险风险进行的合理管控,只要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就这一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通过摘录医保明录、列举常用药范围、标注具体资料查询方式等行为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医保范围外免责"条款的效力即应得到确认。(文章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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