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内容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完善,从政策制度上已基本能够保障苏州市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才流动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保。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从制度上的全覆盖,从而维护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将市区灵活就业身份的女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畴,保障他们的生育医疗待遇。另外,根据部分因失业等特殊原因参加居民保险的育龄妇女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予以补助,以减轻其生育医疗费用支出。上述二种对象个人不须另外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险基金中统一划转。
开展参保女职工妇女病普查工作。对市区在职参保女职工进行两年一次的妇女病普查,相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妇女病普查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惠及妇女身心健康的重要工作,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妇女病发病率居高不下,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认真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将妇女病普查工作列为2009年政府民生工程,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撑起了健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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