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个人账户资金中可用于职工本人的用途也扩大了,除了可支付上一医保年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外,还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2012年5月1日后发生的部分自费医疗费。
相关负责人介绍,可以支付的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是在本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超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及超出支付限额的医用材料费用;二是在本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煎药费;三是在本市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买刮痧板、拔罐器、清凉油(万金油)、仁丹(人丹)、风油精所发生的费用;四是在本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乙肝疫苗的费用。
三、部分人员个账划入比例增加
市区4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本人缴费基数的3.2%调整为3.7%。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将在5月1日凌晨统一更新,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计划入12个月(即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的资金。
参保人员在2012年4月30日前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进行年度统算后转为历年账户资金,其中在2011医保年度内因跨年龄段、退休或缴费基数调整等原因造成原预计入资金不足的,在年度统算时按规定予以补足,并划入历年账户资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4月30日前已透支的,透支部分按规定予以扣回。
新医保年度开始后,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最新的医疗费结算票据,或拨打电话12333,或登录宁波市劳动保障网(www.zjnb.lss.gov.cn)查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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