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内办手续
为落实新生儿“落地参保”待遇,监护人需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出生之日起90天内未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8-12月份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月起缴纳至次年度末。其它时间参保缴费的,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月起缴纳至当年度末。
2012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因病住院的,出院后监护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与新生儿关系的户口本原件、新生儿的《医疗保险证》、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补登记及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目前尚未结算的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需由监护人联系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新生儿因病住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监护人须办理参保缴费和医保登记报销手续。
特殊人员咋参保
个人不需缴费用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员及“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需缴费,但需在每年的8-12月份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福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信息采集手续,否则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在见习、实习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办理各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业务时,须提供原始发票(生育、工伤合并其他疾病可提供复印件),不能提供原始发票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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