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给同样的医疗服务以同样的补偿。
当然,必须看到因为不同的筹资标准和补贴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给某些人提供了较多的寻租空间,从而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政府应当深入研究其中的寻租现象,并努力加以克服。
(3)加强政策支持力度。
提高覆盖率。
1990年以来,在不少地方有过2次恢复合作医疗的尝试,但是,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往往由于筹资困难、设计缺陷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持续的时间很短,覆盖率很低。现在广大农村地区合作医疗的覆盖率比较低,且主要分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而《决定》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这一目标能否实现,尤其能否在贫困农村地区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筹集足够的资金以及这些资金能否得到有效的利用。这首先取决于覆盖率的大小。
落实资金。
人均筹资水平的确定对整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和中央地方政府对个人的财政补助都有很大的影响。《决定》中只给出中央和地方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各提供10元钱的要求,但人均筹资水平究竟为多少还没提及。如果光有这10元钱而无其他资金来源,那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作出现财务危机仍然是可能的。那么,考虑对那些经济确实有困难的乡镇或是农户家庭给予提供转移支付或补偿是一条必然要走的途径。与此同时,对乡镇的财政拨付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进行严密监管和群众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和贪污滥用。事实上,我们国家并不是有没有钱的问题,而是财政预算能不能对贫困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给予更高的优先权的问题。从本质上而言这是一个发展和生存的平衡与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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