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了一些新的调整,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居民筹资标准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增加部分由市和区财政分担,个人筹资标准不变。
2、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起付标准。门(急)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由去年的800元下调为今年的600元。
3、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上调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
今年,学生、儿童参保筹资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00元不变;成年居民筹资标准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由每人每年560元、350元和220元分别调整为580元、370元和240元,筹资标准增加部分由市和区财政分担,个人筹资标准不变。因此,不会增大城乡居民负担。
201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由2010年的800元降低为2011年的600元,按照相应缴费档次对应的报销比例不变,最高支付限额也无变化。
一级医院2010年没设住院起付标准,2011年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报销比例在2010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10个百分点,即: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到75%,成年居民按580元(原560元)筹资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到75%,按370元(原350元)筹资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按240元(原220元)筹资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5%提高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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