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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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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了新的调整,主要包括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起付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上调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三项。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试点原则:

  1、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3、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4、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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