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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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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日前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超龄补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

  “在补缴时,有一类人要注意,那就是超龄补缴。”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补缴在企业期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或补缴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补缴至今已满5年但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补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1993年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以后年份可以选择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据悉,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趸缴时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需要趸缴的只能以上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基数趸缴。

  相关负责人举例介绍说,一男性职工今年68岁,只在46岁至50岁期间有企业工作经历。其可以先补缴46岁到50岁期间的保险费,然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60周岁至68岁期间的保险费,前期缴费共计13年,可再按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趸缴2年,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可免部分滞纳金

  据悉,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对于欠费人群,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而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超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12%部分),加收滞纳金规定为: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按日加收0.5‰。“这次有条优惠政策,2013年6月30日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以后的滞纳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也就说,如果现在补缴,就可以免收从2011年7月1日到现在的滞纳金。

  同时,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则收取利息,按照规定,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账户前利息,按4.922%计算;建立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帐户累计存储额记账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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