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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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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日前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补费完成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补费后,建立账户至2005年底,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1996年至2005年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2006年以后补费均按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补缴的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补缴已核定缴费基数形成的欠费,缴费基数计入当年,不计利息。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的1992年以前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1993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指数。

  即日起可按流程到社保局补缴

  据悉,目前,市社保局已经开发完成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软件,从即日起市社保局及所有县(市)区社保局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按照流程,工作单位仍参保缴费的,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工作单位已灭失的,由本人现档案管理单位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先到人社局对其视同年限进行审定后,再向社保局提出补缴申请。

  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补缴,须先到当地人社局进行资格初审后,再到市人社局进行资格审定。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须先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及职工参保登记,再申请补缴。

  申请补缴需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同时需提供申请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社保局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对其补缴资格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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