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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政完善大病医保 大病报销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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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明年起,我省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员按现行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将给予再次报销。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日前《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明年元旦起实施。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全体参保(合)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各地先选择2~3个设区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点;对尚未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明年元旦起福建省实施大病医保新政

  泉州网(微博)-东南早报(微博)讯(记者赖劲松)明年元旦起,福建省实施城乡大病医保政策,大大改变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状况,继续降低居民个人医药费负担。

  早报今年9月5日曾报道:卫生部表示,今年要全面推行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通过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衔接,使重特大疾病补偿水平达到90%左右。

  昨日,福建省相关政策出台。省政府办公厅昨日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省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城乡大病医保政策,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员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将给予再次报销。

  根据《意见》,福建将卫生部提出的20类大病全部纳入新农合大病医保,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衔接上医疗救助后,重特大疾病补偿水平不低于90%。

  大病医保特点

  基本医保报销后再报销

  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有什么区别?其实大病医保是对基本医保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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