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报销化验、治疗、检查等费用应提供相应的结果报告及病历原件,单项检查、治疗费100元以上(含)提供结果报告单,治疗明细或病历;200元以上(含)提供结果报告单,治疗明细和病历。单项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要扣除自负部分。根据北京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范围,乙级目录的项目(常见如:超声诊断设备[含彩色多普勒仪]、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及CT,核磁等)都需自负检查费的8%;
3.7急诊报销时要提供病历、急诊病情诊断书、处方和收据;
3.8住院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住院费用专用收据,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明细单和出院诊断证明。如果您是全额垫付的住院费,报销时还需提供《医疗保险手册》;
3.9危重病人、抢救病人要有医生证明;
3.10如需外购药,购药时需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购专用章的处方,方可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报销时需提供定点药店的正规购药发票,医院开具的处方(并加盖医院外购专用章);
3.11员工临时出差期间发生急性疾病可到当地的区、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凭急诊诊断证明、处方和病历等资料,同时附上所在公司出差证明原件予以报销。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员工须到当地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报销时应提供出差证明和医保手册;
3.12子女医疗费报销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如持分割单报销子女药费,请同时提供医院收费收据复印件、处方及病历的原件或复印件;
3.13子女户口在外地的在当地看病要以一年一地为原则,报销时除提供正常报销的单据外,还需提供小孩户口本复印件;
3.14女员工报销生育费用要提供结婚证和生育证,做“人流”等计划生育手术的,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3.15根据医保规定,留观病人需提供留观证明;
3.16口腔治疗费用需提供治疗明细单;
3.17怀孕期间患病由妇科提供治疗的须医生证明;
3.18报销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慢性肾病等)医药费时,需提供医院确切诊断证明。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