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新标准中还着重提高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并统一调整了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及报销比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87%、77%、67%、57%分别提高至90%、80%、70%、60%。
另外,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统一确定为14种,分别是: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重症精神病人药物治疗、I型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病毒性肝炎、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
张晓军告诉记者,按规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特殊门诊慢性病统筹起付标准为600元,其中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70%。
重症精神病人药物治疗、I型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病毒性肝炎、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等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4000元。
因生育引起疾病,住院费也可参与报销
张晓军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还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生育医疗待遇和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待遇,新生儿参保方式也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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