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建立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答: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通过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再化解一部分风险,解决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2、哪些人可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答:大成都范围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前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3、哪些人不缴费直接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答: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4、如何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答:城镇职工中有单位的职工由单位缴费参保,没有单位的由个人缴费参保,单位和个人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城乡居民可在筹资期由街道、村统一组织办理参保,也可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5、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什么时候缴纳?
专家:城乡居民2010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1日,缴纳201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费用;2011年以后(含2011年)每年缴费时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一致。
6、城乡居民中的新生儿和大学生如何参保?
答: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7、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什么标准和方式缴费?
答:①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雇主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③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④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⑤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⑥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前已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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