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生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①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享受时间一致。
②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参保个体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本人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按规定支付。
③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初次参保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中断4个月以后再缴费视为初次参保。
④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到期后的3个月以内参保,初次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无等待期限。
9、哪些费用可以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
答: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家庭病床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的费用)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
10、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报销公式?
答:城镇职工:〔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城乡居民:〔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5%。
11、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于特殊医用材料费怎么支付?
答: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的50%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
1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封顶线是多少?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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