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该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的费用在已联网的定点医院直接办理结算。
14、今年参保人员跨4月1日的发生的医疗费怎么报销?
答:2010年4月1日以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审核开始时间为4月1日以后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家庭病床费用,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4月1日以前入院的、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以及审核的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按原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报销。
15、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该如何报销?
答: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或因急、抢救住院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由参保人员持住院收据、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地办理报销,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再报销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6、门诊特殊疾病还能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吗?
答:成都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能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17、补充保险还能使用吗?
答:已购买原补充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继续按原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报销次序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原补充医疗保险;但是报销之和不能超过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