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此前,少数地区试水的医保经办商业化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大病医保在全国范围内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有望使得医保经办正式和国外接轨,进入市场化阶段。
7月19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
会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就强调了商业保险在大病医保中的作用,李克强指出:“建立大病保障制度,要注重创新机制,把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相互衔接,功能互补。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机制。”
大病医保作为在新农合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础之上的大病补充保险,对于从真正意义上降低患者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参与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很多国资背景的保险公司都很积极,而随着医改的深入,通过商业经办建立和国际接轨的现代化保险经营模式也有望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地方试点
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发布,其中曾有这样的表述: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但是,几乎很少地区会把医保业务委托给商保机构经办,而社保系统管办不分的三大弊端日渐显露:其一,在人事、资金投入方面较为僵化的行政化管理,难以根据业务量变化而作出及时有效的调整;其二,行政化管理人为切割了保险业务天生的网络化特征,造成各地各自为战和异地报销难局;其三,行政化管理对参保人的需求不敏感,难以培育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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