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提高参合农民保障水平,石家庄市日前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凡是石家庄市辖区内新农合的所有参合的人,在患大病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按规定获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后给予再补偿。“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十种情况不列入补偿范围
《细则》规定,以下十种情况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1、药店购药和门诊费用;
2、未经户口所在地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3、工(公)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超过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
6、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和准入的大型检查、诊断、治疗;
7、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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