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出《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报销规定(2011年版)》限量限价规定部分;
9、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
10、因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急、危、重病人救治费用。
2013年度不另行收取大病保险基金
《细则》规定,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业务流程。
市财政局设立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基金专户,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本地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上缴到石家庄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专户(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筹集形式如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的85%由市财政局于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启动后第一个月向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预拨,其余15%作为履约保证金。2013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从新农合基金中按每参合农民20元划出,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以后年份,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提高筹资标准。
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方案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时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补偿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补偿比例越高。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细节》规定,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当年住院总费用-当年新农合已补偿费用-不合规医疗费用(即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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