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0.85万元(起付线)以后进入大病统筹补偿程序,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计算。
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金额为16万元。
定点医疗机构可“出院即报”
商业保险机构将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并与石家庄市新农合信息平台对接,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参合农民在实施“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新农合报销与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报,即参合农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基本报销政策补偿后,商业保险机构对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的医疗费用及时进行核算,参合农民只支付扣除新农合基本报销和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整理参合患者报销补偿材料,及时向商业保险机构报送并进行数据核对,商业保险机构定期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
参合农民在未实行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费用达到限定值(另行制定)时,参合农民应及时通知商业保险机构。患者出院后,按新农合管理要求携带相关报销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新农合基本补偿手续。对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费用,经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补偿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及时转至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由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和基本报销两部分费用一起支付给参合农民(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管理如与上级财政部门有关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石家庄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文章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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