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大病保险不是你想卖就能卖的,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昨日,商报记者走访市内保险公司发现,部分险企已经收到了保监会对外发布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大病保险时,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而且赔付率可合理协商。
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其注册资本不能低于20亿元或者近三年内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专业健康险公司除外);同时保险公司上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专业健康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同时需要在国内持续经营健康险业务5年以上等准入条件。
解读:
重庆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谭湘渝教授:这些规定将保证有实力、有丰富健康保险经营经验的保险公司入围为城乡居民提供大病保险服务,可以减少在保单赔付时惜赔、拖赔情况的发生,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大病保险需单独核算
除了要求经营大病医疗险的公司资本金实力强大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对大病保险单独核算和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彻底分开,封闭运行,真实、准确地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情况。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费用分摊的相关监管规定,核算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成本,严格区分仅在大病保险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专属费用和按规定分摊公司经营成本的共同费用,合理认定费用归属对象,据实归集和分摊,不得挤占其他业务的成本,不得把其他业务的成本分摊至大病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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