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市内一大型保险公司负责人:在这个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大病保险被归入商业保险中,保险机构可自主管理掌握经营状况。如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医保部门向保险机构团购的一个险种,带有一定的政策性,单独核算有利于增加资金管理的透明度。这将督促险企货真价实地投入精力去发展大病医疗险。
开展大病保险须近三年无违规
同时,商报记者注意到,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用或佣金。该《办法》还明确了取消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项目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并需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此外,《办法》还规定,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每年商谈确定一次。而且,参与投标的保险机构的子公司不能超过一家。
解读:
重庆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谭湘渝教授: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证竞标的公正,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医保部门与保险公司至少必须合作三年的规定,有助于保持大病保险业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避免业务的频繁变动,给城乡居民的医保服务和大病报销带来不便。
大病保险赔付率可合理协商
《办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与投保人(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协商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赔付率、费用加利润率。建立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通过调整下一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式,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盈亏情况进行风险调节,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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