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政策
参保职工患者转统筹区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个人先自付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12%,而职工异地安置人员患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等则需要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个人先自付总费用的20%,剩余部分扣除市级统筹地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市级统筹地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
同时,职工异地安置人员普通病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在三级医院5000(含5000)元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5000~10000(含10000)元的,基金支付60%,10000元以上的,基金支付50%,参保居民无异地安置政策;参保居民转院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扣除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5%。
新政策
取消了转院及异地安置人员普通病住院治疗个人需先自付一定费用的规定,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扣除住院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变化按病种支付疾病纳入按普通病结算
原政策
除了心脏支架置入及冠状动脉造影术之外的介入、心脏射频消融之外的射频消融等高新技术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报销比例分段计算。
5000(含5000)元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职工)、35%(居民);
5000~10000(含1000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职工)、30%(居民);
10000元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职工)、25%(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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