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政策
异地安置人员可享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恶性肿瘤晚期、肝硬化失代偿期等四种门诊特殊病待遇。
新政策
增加了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疾病三种,使异地门诊特殊病由原来的四种扩大到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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