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全额补缴
读者李先生问:自己在2009年、2010年缴费后,一直再未缴费,是否影响报销,如果要补缴,要缴多少?
读者张女士问:自己之前一直未参保,现在要参保,听说要补缴四年的费用,是这样吧?
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居民科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缴费筹集标准不同。2011年度城镇非从业居民筹集标准为387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财政补助207元;少年儿童筹集标准为237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207元。2012年度城镇非从业居民筹集标准为430.4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财政补助250.4元;少年儿童筹集标准为280.4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250.4元(低保、重残、低收入人群补缴50%)。
李先生需全额补缴中断两年的医保费,居民医保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对于一直未参保的人员,参保后正常居民需全额补缴从2009年度到2012年度总共四年的医保费。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政策解读:在不同医院就医,起付线按照医疗机构等级不同而不同,社区卫生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对应比例进行结算。城镇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从55%提高至60%;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在三级医院住院产生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70%。城镇居民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7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为80%。城镇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含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为90%。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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