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以下费率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25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该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6月30日废止。
为切实维护农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以下费率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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