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日前制定《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明确2013年在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克州展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试点成熟后在自治区逐步推广。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参保(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再次补偿不低于实际支出比例的50%。
举例说,城镇医保参保者小王患大病住院花了18万元,医保报销了6万元,若有了大病保险,个人自付的12万元中,大病保险至少会再补偿6万元。
“这意味着,城乡医保参保人员不用多缴一分钱,就能在患大病时享受第二份保险,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造成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也将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自治区人社厅医疗保险处处长袁增珠认为。
在2012年8月国家六部委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时,新疆社保专家曾推测,医保报销都是依据目录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但大病保险报销额度似乎会突破这一政策范围。这一推测在此次方案中得到体现。
据袁增珠介绍,方案中提到的“合规医疗费用”的概念非常宽泛,代表不受医保目录的限制。只要是医生开出的诊疗费用,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都能享受不低于实际支出比例50%的再次补偿。同时,各地也可规定不予支付事项。
“重病不见得花钱就多,小病不见得花钱少。”至于大病保险中什么病才算大病,由于医疗保险属于地级统筹,方案中明确,各地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从负担较重’的表述上看,可以肯定大病病种原则重点在花费高。”新疆社保专家认为。
新疆城乡医保参保人数共约1400万人,其中新农合1100万。新疆要求各地要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指导各地大病保险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各地大病保险进展情况及保险企业赔付财务报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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