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这样可以避免多头管理。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增长进行合理调整。
筹资来源采取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结余、年度提高筹资标准中统筹解决大病保险资金为主体,逐步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民政救助资金等为补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大病保险也将即时结算
目前,自治区参保人员在当地看病都实现了即时结算,再不用像过去那样自己垫付,后期在报销了,意见中对于城乡大病保险也提出了即时结算的概念。
自治区要求,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为医疗机构提供一次性结算服务。
同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原则,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等环节统筹考虑与商业保险机构的衔接措施,要依托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管理资源,为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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