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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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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及城镇居民和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近日,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及城镇居民和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新政策自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是今年第二次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

  1.城镇居民报销提高10个百分点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今年以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保险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7%、一级医院77%、二级医院67%、三级医院57%。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0%、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平均提高了三个百分点。

  自2013年9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再次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结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高了2个百分点外,其余各级医疗机构均一次性提高10个百分点。

  2.取消普通门诊20元的“门槛费”

  根据《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规定,建立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20元,超出的部分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市民在普通门诊看病时的花费一般比较少,每次就诊时个人先自付20元的“门槛费”后,再享受的报销金额就会非常少。而自今年9月1日起,市人社部门将取消城镇居民普通门诊个人先自付部分。

  自2013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将取消个人先自付部分,直接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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