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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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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及城镇居民和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3.统筹药品种类和诊疗项目增加

  由于受到城镇居民筹资额的限制,以前我市城镇居民享受的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种类、诊疗项目都比较少。而本次调整后,将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

  据了解,自今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将统一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享受的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种类和诊疗项目都将大幅增加。

  4.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

  记者了解到,自今年9月1日起,市人社局将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不分人员类别,统一调整为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

  其中参保困难的,依据《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潍民字[2013]56号)有关规定,其个人缴费由政府资助。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缴费标准适时提高。此前,各类学校学生已按学制缴费的,学制期内不再补缴差额。

  5.城镇职工报销提高2~4个百分点

  据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6%、92%、90%、88%,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8%、96%、95%、94%。新政策对在职职工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了4个百分点左右,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则分别提高了2个百分点左右。

  另外,自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由10%降低为6%;安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进口人工器官或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自付比例由30%降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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