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做出调整,对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自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再提高10个百分点
2013年1月8日,本报A11版以《住院报销比例提了仨百分点》为题,报道了自2013年1月1日起,人社部门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进行调整一事。
据市人社局医疗生育科工作人员介绍,今年以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保险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7%、一级医院77%、二级医院67%、三级医院57%。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0%、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平均提高了三个百分点。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自2013年9月1日起,市人社部门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再次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结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高了2个百分点外,其余各级医疗机构均一次性提高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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