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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城镇医保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不同程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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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做出调整,对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自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城镇职工

  在职报销提4个百分点

  退休人员提2个百分点

  市人社局医疗生育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现行政策,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对在职职工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2%、88%、86%、84%,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6%、94%、93%、92%。自9月1日起,市人社部门将大幅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其中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6%、92%、90%、88%,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8%、96%、95%、94%。

  新政策对在职职工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了4个百分点,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则分别提高了2个百分点。另外,自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由10%降低为6%。

  进口器官和医用材料

  个人自付比例降为20%

  根据新政策,自今年9月1日起,进口人工器官或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也将进一步降低。据工作人员介绍,安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进口人工器官或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自付比例由30%降低为20%。工作人员介绍,进口人工器官或进口医用材料的费用相对都非常高,将城镇职工的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可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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