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费统一为每人年交80元
根据2008年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为: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6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180元、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据市人社局医疗生育科工作人员介绍,自今年9月1日起,市人社局将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不分人员类别,统一调整为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参保困难的,依据《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有关规定,其个人缴费由当地政府资助。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缴费标准将适时提高。此前,各类学校学生已按学制缴费的,学期内不再补交差额。
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新的标准,除未成年城镇居民的缴费数额比以前有所增加外,其余一般城镇居民和老年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都有大幅下降,其中政府补助金额也统一为280元。另外,自今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的上解比例也将调整,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上解到市级比例调整为2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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