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是多少?
答:年龄在30岁以下(含30岁的)个人承担20%,31-40岁的15%,41-50岁的10%,51岁以上的5%,参保患者转外就医(包括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由医院决定,报医疗机构备案,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转院就医、驻外单位参保患者在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出院后,持有关资料到原医疗机构报销。在专家门诊、康复医院、个体诊所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十、异地就医范围、医疗保险待遇如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因在外地出差、学习、探亲等和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六个月以上)就医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凭当地公立医院的病历或病历复印件,有效收款收据等提供给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个人负担比例增加5%。
十一、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后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由参保单位定期到市医保中心统一报销。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符合医保规定住院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审核,直接凭医保证住院。在办理出院时,需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自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统一结算。
参保人员外出住院的,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时凭有效医疗费收据、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医保证,由参保单位到医保中心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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