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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周年考 大多省份仍局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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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新医改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施行已满周年。这项政府向商业机构购买公共服务的尝试在过去一年呈现有喜有忧的格局。

  从各地出台的方案来看,除青海、吉林的筹资水平较高达到50元以上,大部分地区的筹资水平并不高,比如最新出炉的武汉市方案规定城市居民筹资标准为27元、农村居民筹资标准为24元,辽宁省规定城镇居民不低于20元、农村居民不低于15元;还有一些地区以当地城乡居民当年医保筹资标准的5%或6%来制定标准,筹资水平亦过低。

  徐善长表示,地方政府没有必要担忧筹资水平过高引发制度不可持续,大病保险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基本医保的制度设计可以支持大病医保的筹资水平。去年曾测算大病保险筹资全国平均水平应为40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有所不同。

  江苏省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谭国明表示,近年来虽然对苏州医疗保险的结余率做出了严格控制,但仍然足以支付每人30元的大病保险保费。同时为了增加政府在大病医疗的责任,苏州财政在3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每人10元。“这也是实现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的一种尝试。”

  徐善长还表示,筹资水平与保障水平密切相关,不同地区之间的保障水平差距过大,有些地区起付线为5000元,而有些省份则达到了20000元。在他看来,起付线高到两万以上,政策效果将不明显,也难以解决因病返贫的问题。

  保险公司盈利空间有限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继上世纪90年代“旧农保”之后,政府再一次向商业保险公司开放社保领域,进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尝试。

  《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卫生、社保、财政等部门制定筹资、报销、补偿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机构。

  一位熟悉地方医保运行的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愿意把这项业务交由商业机构来办,一些地区还出现了社保和商保相互争夺的局面。

  社保部门不愿意放手的原因:一是他们认为自己可以做;二是他们认为社保经办机构不能提取管理费,而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提取管理费,因此会有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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