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地出台的方案来看,除青海、吉林的筹资水平较高达到50元以上,大部分地区的筹资水平并不高,比如最新出炉的武汉市方案规定城市居民筹资标准为27元、农村居民筹资标准为24元,辽宁省规定城镇居民不低于20元、农村居民不低于15元;还有一些地区以当地城乡居民当年医保筹资标准的5%或6%来制定标准,筹资水平亦过低。
徐善长表示,地方政府没有必要担忧筹资水平过高引发制度不可持续,大病保险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基本医保的制度设计可以支持大病医保的筹资水平。去年曾测算大病保险筹资全国平均水平应为40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有所不同。
江苏省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谭国明表示,近年来虽然对苏州医疗保险的结余率做出了严格控制,但仍然足以支付每人30元的大病保险保费。同时为了增加政府在大病医疗的责任,苏州财政在3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每人10元。“这也是实现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的一种尝试。”
徐善长还表示,筹资水平与保障水平密切相关,不同地区之间的保障水平差距过大,有些地区起付线为5000元,而有些省份则达到了20000元。在他看来,起付线高到两万以上,政策效果将不明显,也难以解决因病返贫的问题。
保险公司盈利空间有限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继上世纪90年代“旧农保”之后,政府再一次向商业保险公司开放社保领域,进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尝试。
《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卫生、社保、财政等部门制定筹资、报销、补偿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机构。
一位熟悉地方医保运行的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愿意把这项业务交由商业机构来办,一些地区还出现了社保和商保相互争夺的局面。
社保部门不愿意放手的原因:一是他们认为自己可以做;二是他们认为社保经办机构不能提取管理费,而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提取管理费,因此会有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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