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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 现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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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26日,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6月30日)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
  【补缴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先向原工作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向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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