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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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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31号),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我校从2012年4月起在职职工参加医疗、工伤保险,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根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231号),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我校从2012年4月起在职职工参加医疗、工伤保险,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现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泰安市实行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同时参加、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离休人员不参保,医疗费仍由学校据实报销。

  一、缴费比例

  1、在职职工:单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按0.7%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

  计入月缴费基数项目:为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贴、护幼10%、护教龄补贴”五项之和(不含两项住房补贴)。

  2、退休职工:从2012年4月起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医保待遇;4月以后退休的人员,从退休的下月起单位和个人亦不再缴费,同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3、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其中单位承担60元、个人承担40元。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1、由市医保管理部门给个人建立门诊医疗基金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现仍按原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劳社发【2004】33号)规定,计入门诊医疗基金:

  (1)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比例,计入门诊医疗基金。35岁以下按3.5%记入,35岁至45岁以下按4%计入,45岁及以上至退休前按4.5%记入。

  (2)退休职工:按本人计入门诊医疗基金基数的比例,计入门诊医疗基金。75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记入,75岁及以上按本人缴费基数的7%记入。

  计入月门诊医疗基金基数项目:

  2007年8月31日前退休人员,为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中“退休费、津贴、护幼中专10%、增资额、职岗补贴、副食补贴、教护龄补贴、地方补贴、地区补贴、生活补助、岗位津贴、增发补贴”十二项之和(不含两项住房补贴)。

  2007年9月1日后退休人员,为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中“退休费、补贴”两项之和(不含两项住房补贴)。

  门诊医疗基金,用于支付职工个人门诊、药店购药及住院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超支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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