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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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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31号),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我校从2012年4月起在职职工参加医疗、工伤保险,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①退休人员在泰安市区以外长期居住或用人单位派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由参保单位提供由本人申请填写的《泰安市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及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单位证明信,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②参保人员住院时,参保单位或个人要在参保患者住院3日内,填写《泰安市异地居住(因公外出)人员住院登记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③费用结算:参保单位或个人于患者出院后,携带异地居住参保患者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收费明细清单、收费凭据等结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结算。市医疗保险处按规定给予结算、拨付费用。

  三、工伤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发生工伤,按工伤认定程序及补偿办法给予工伤补助。
  未尽事宜或遇政策调整,按泰安市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四、我校教职工首次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由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共同承办;日常工作由校医院具体负责。参保政策及有关问题,可咨询校医院和人事处劳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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