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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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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31号),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我校从2012年4月起在职职工参加医疗、工伤保险,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2、门诊慢性大病补助

  符合门诊慢性大病补助条件,申报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者,按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2】6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在职和退休职工,符合门诊慢性大病补助条件申报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者,填写《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报表》一式两份及文件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由单位统一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核鉴定符合条件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同时按规定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待遇。

  目前,门诊慢性大病病种暂统一为25种(具体见泰人社发【2011】231号文件)。

  (二)住院医疗待遇

  1、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置,社区(乡镇)定点卫生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起付标准以内的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至8万元部分,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分别按87%、86%、85%的比例支付,同时报销比例与缴费基数挂钩,最低缴费基数以上每增加20%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2%;退休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分别按92%、91%、90%的比例支付。

  在职和退休职工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8万元以上至20万元部分按90%补助,20万元以上至25万元部分按60%补助,25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助,上不封顶。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项目、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等,按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2】6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r2z泰山医学院

  3、参保职工定点医院住院有关规定及手续办理
  (1)定点医院住院
  ①本人持“医保卡”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受理定点医院给参保患者办理住院备案手续。
  ②定点医院要在患者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网络办理备案手续。外伤入院的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外伤经过详细情况说明,办理家庭病床的需提供《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设立家庭病床治疗审定表》、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在入院两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备案,批准后即时上传信息。
  ③费用结算。出院时个人缴纳本人应承担部分即可,其他由市医保部门对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家庭病床费用进行审核、结算。r2z泰山医学院

  (2)转诊转院住院

  ①参保患者在市直定点医院间转诊转院的,要填写《泰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转往医院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办理备案手续;转往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由泰安市四家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解放军八十八医院、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市中医院),填写《泰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市医疗保险处审查同意后,即时办理相关手续。

  ②费用结算:个人或参保单位在转院患者出院30日内,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收费明细清单、收费凭据等结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审核、结算。市医疗保险处按规定给予审核、结算、拨付费用。

  (3)外地急诊住院

  ①参保患者因出差、公休、探亲等在外地出现的急、危重病住院,由参保单位在参保患者入院3日内,填写《泰安市异地居住(因公外出)人员住院登记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即时办理。

  ②费用结算:本人或参保单位在转院患者出院30日内,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急诊证明、住院收费明细清单、收费凭据等结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结算。市医疗保险处按规定给予审核、结算、拨付费用。

  (4)异地居住人员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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