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参合人员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出具本人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或户口簿)、转诊证明(审批单)。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应通过新农合信息系统对入院参合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查询其年度内既往住院及补偿情况,录入住院登记相关信息,并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新农合”印章。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合人员发放告知补偿流程、基本政策、补偿地点、补偿时间、补偿材料要求的新农合宣传材料。
第七条参合患者住院登记时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患者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能补齐材料或对参合患者身份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通过新农合信息系统向患者所在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因危急重症未及时办理转诊证明(审批单)的,医院应督促其于入院后3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电话申报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新农合费用补偿的审核确认,按照管理权限由参合患者所在的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参合患者住院期间先按医院规定交纳住院医药费用,出院当日应先到医院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手续,后到新农合费用补偿结算窗口申请办理新农合费用补偿。出院结算窗口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向参合患者提供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医药费用发票等补偿申请相关材料。费用补偿结算窗口受理患者新农合费用补偿申请,对参合患者的申请材料和住院医药费用进行初审整理,并将医疗费用补偿审核相关材料整理打包,即时通过新农合信息系统发给患者所在的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核定补偿报销金额。
第九条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实行常年“七天八小时”工作制,实时审批核定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补偿报销金额。要安排专人负责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住院身份核实和补偿审核材料的接收、沟通和联络,确保费用补偿即时、快捷。因网络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费用补偿审核无法及时完成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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