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和补偿资金结算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妥善解决。出现重大分歧和异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提请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和专家会审意见裁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本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认真落实定点资格复审制度,对定点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单位要取消定点资格。要在两年内将住院费用即时补偿结算工作的开展逐步列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认的必备条件,确保全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即时补偿结算工作的全面推进。
第十七条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所属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对新农合费用控制指标和即时补偿结算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病人次均住院费用、可报销费用比例等具体要求,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和考核。费用指标控制的情况应定期进行通报,并与定点资格的复审确认及年终考核评比挂钩。
第十八条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结合实际实施参合人员住院转诊制度,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由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或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证明(或审批单)。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不得违背参合人员意愿强行指定转诊至某个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即时补偿结算的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完善补偿结算服务。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按月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新农合运行报表。
第二十条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签订即时补偿结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协议书的文本由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收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质量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