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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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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巩固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进一步方便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即时补偿报销,防范利用虚假发票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发生,提高新农合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关于在省级和设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结算窗口按照参合患者所在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核定的补偿报销金额,填写《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并将补偿资金支付给参合患者,患者须签名领取补偿资金。实行参合人员“一卡通”的地区,完成补偿费用审核后,亦可由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直接将补偿资金转账兑付至参合人员的“一卡通”。

  第十一条意外伤害等不宜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办理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患者提供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详细清单、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等材料,并用新农合专用资料袋将以上材料密封装好,加盖医院印章,交给参合患者回参合所在地办理。

  第十二条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按月结算支付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新农合补偿资金,结算审批和资金拨付时间应在收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资金结算申请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核减、拖延补偿资金的结算和支付。

  第十三条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同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结算新农合垫付补偿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新农合补偿资金结算报告,包括结算期内参合患者住院人数、总医疗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平均可报销费用比例、实际补偿率、补偿资金总额、人均补偿金额等情况;

  2、结算期内新农合住院补偿明细汇总表;

  3、参合患者费用补偿申请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转诊证明(或审批单)、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详细清单、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住院补偿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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