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意外伤害等不宜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办理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患者提供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详细清单、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等材料,并用新农合专用资料袋将以上材料密封装好,加盖医院印章,交给参合患者回参合所在地办理。
第十二条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按月结算支付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新农合补偿资金,结算审批和资金拨付时间应在收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资金结算申请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核减、拖延补偿资金的结算和支付。
第十三条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同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结算新农合垫付补偿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新农合补偿资金结算报告,包括结算期内参合患者住院人数、总医疗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平均可报销费用比例、实际补偿率、补偿资金总额、人均补偿金额等情况;
2、结算期内新农合住院补偿明细汇总表;
3、参合患者费用补偿申请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转诊证明(或审批单)、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详细清单、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住院补偿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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