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险《实施细则》将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未就业配偶享生育险生育前需办理失业登记
只要参保人连续参保,并且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从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出台,为《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提供了操作指引。其中涉及到了参保缴费,社区门诊、住院、特定门诊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待遇申报等方面的操作细节。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实施细则主要是围绕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来制定的。”市社保局副局长张亚林说,之前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是现行东莞市各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修订和集纳,政策变化不大,所以,实施细则核心变化不大。
记者了解到,此前出台的《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修改了部分与国家和省里要求不符的内容,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与待遇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主要是整合历年文件,按之前下发的文件执行,保持不变。其中,变化部分还涉及到放宽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只要参保人连续参保,并且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从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而原先要求需缴费满2年才能享受相应待遇。此外,参保男职工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同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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