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保缴费、社区门诊、住院、特定门诊、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异地就医等方面进行细化。参保人转院治疗须由市内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按规定报销,未经转院自行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待遇报销额度减少15个百分点。
医保实施细则解读:
参保缴费:停保超过3个月再续保为重新参保
“实施细则”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每年七月根据当年东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调整。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连续2个月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相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经济责任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承担。
参保人停保的,从办理停保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保前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停保后3个月内办理续保的,视同连续参保;停保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视作重新参保,按新参保人员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重新计算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参保职工停保前的缴费年限可以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市户籍新生儿,出生7个月内(从出生的次月1日起计算)完成参保缴费手续,并补缴出生到办理参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指本金)的,从完成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出生后到办理参保前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定门诊费用按规定给予补报销;其他情形按本市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参保及享受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