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明确:参保人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期间,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在本市二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待遇标准支付。
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本省省会城市三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按在户籍地住院的待遇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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