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东莞市有393个社区门诊服务中心(站点),大大方便了参保人就医。
“实施细则”对社区门诊方面也作出新的规定。社保部门按属地就近原则在参保地村(社区)辖区内选定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该区域参保人的社区门诊就医点。属地无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定相邻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临时的社区门诊就医点。
参保人因户籍迁移、工作单位变更或参保单位迁移等导致参保地变更,其社区门诊就医点随参保地变更。
同一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可在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范围内变更一次社区门诊就医点,变更后当年无特殊情况不得再次变更。
“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居住地与本人社区门诊就医点所在地不在同一镇(街),需将社区门诊就医点变更至居住地的,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在居住地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暂住证、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等资料),到居住地所在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变更,居住地所在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准后可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在其社区门诊就医点就医,主诊医生可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按照逐级转诊原则为参保人办理转诊,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准后,可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街)定点医院门诊部(指该医院本部门诊部,下同);因病情急需,可直接转诊到定点专科医院门诊部或市内定点三级医院门诊部。
住院:未经转院自行住院治疗报销待遇减少15%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市内首诊医疗机构诊治,确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应由市内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未经转院自行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减少15个百分点。
“实施细则”规定:无正当理由,参保人本人或家属要求转往其他医疗机构的,转院诊疗所产生费用由参保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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