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至12月20日,是太原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交费时间。10月15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公布,目前全市参保续保人数已经接近40万人,该数字仍在持续增长。工作人员表示,在参保过程中,不少参保者因为忽视了一些细节,使得其居民医保待遇受到损失。在此,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具体办理参保交费以及就医时,只要注意六个方面的事项,便可享受到应享受的待遇。
1.流动人员在并住够30天就可参保
太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两项同时办理。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居民医保科副科长孟繁龙提醒,居民医保每年交一次费,不在该时间段内参保交费的人员,不能正常享受2014年度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具有太原市城镇居民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大学生、城镇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困难或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流动人员也可参保。
针对流动人员参保,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周峰介绍,外地户籍在太原市居住30日及以上者,为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准入”条件。其中,流动人口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在太原市或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流动人口不属于从业的(包括学生和流动人口的子女等),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重复参保有害无益
“在太原就业的人员,以及他们的子女中,有的既参加居民医保,又参加新农合。”孟繁龙针对具体操作中遇到的这种问题特别提醒,所有参保人员只能选择其一,重复参保有害无益。“同时参加两种医保,并不能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不可能出现两种医保都给报销的情况,当然也就不能给参保人员带来益处,相反,重复参保还让参保人员交了两份医保费。”另外,因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交费均享受国家财政补助,重复参保将造成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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