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9月30日经上海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用政府规章予以确定
2000年12月1日,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92号令),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十余年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平稳,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2010年以来,国家相继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市政府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因此,此次重新制定《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废止《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调整的实体内容,是依据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上海实际,进行了慎重斟酌,作了适当的细化和完善。同时,调整的实体内容虽已实施,但需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确定。
个人医保缴费比例不变
1、扩大了适用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办法》将适用于上海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中的“企业”不仅限于“城镇企业”,实质上是将上海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的适用范围涉及原参加小城镇综合保险的上海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原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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