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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职工医保新办法下月施行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3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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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劳动报》报道,《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9月30日经上海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调整了部分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0%调整为9%,但用人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仍为2%,在职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也不作调整。

  3、提高了门急诊医疗待遇上海调整完善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的做法,一是简化人群分档,改变原来出生年月的划分标准,将人群划分为在职45岁以下、45岁至退休、退休至70岁以及70岁以上四档;二是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院自负比例,适当提高不同人群在不同级别医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三是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衔接,保证所有参保人员的门诊待遇不下降,对“退休老人”待遇不变,对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采用待遇就高的过渡办法。

  4、明确了相关标准和比例的调整原则和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涉及到诸多标准和比例,如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以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此次废旧立新,除对这些标准和比例作了相对确定的定义外,对调整所应遵循的原则作了明确,即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对调整程序作了明确,即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5、扩大了门诊大病范围上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门诊大病范围已有所扩大,主要涉及恶性肿瘤的治疗方式和部分精神病病种。从严格基金支付项目、医保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需要将上述现已扩大并实施的范围予以明确和固定。《办法》将纳入门诊大病范围的恶性肿瘤治疗方式由原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扩大到内分泌特异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和中医治疗,以及部分精神病病种如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从而保障了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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