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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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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3年9月3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相关标准、比例的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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